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2021. 4. 15

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为落实《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4月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不动产抵押权的规定,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簿修改页作为附件一并印发。

      《通知》明确了不动产抵押范围、抵押担保范围、如何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等,其中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明确“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如有约定,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通知》还提到,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资料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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