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限制,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重合能否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2021. 4. 30

自由与限制,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重合能否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基本案情】
      金某2017年6月入职A公司、12月离职,月工资1.3万元。双方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约定金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A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企业担任任何职务,也不得对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提供业务帮助;金某履行约定,A公司每月支付其经济补偿3900元;金某违反约定,应支付A公司违约金46.8万元。金某离职后到B公司任职。A公司认为金某违反竞业禁止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46.8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经济贸易咨询,与A公司在经营业务上有重合,存在竞争关系,酌定金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A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B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均包含经济贸易咨询这一项目,但并无相关证据证明两公司在实际经营业务上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仅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重合不足以认定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2019年9月16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金某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启示】
      系统审思该典型案例及判决结果,并就竞业限制做延伸思考后,对企业方提出以下五点建议:

      第一,对劳动者离职后是否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的认定,因专业性较强,仅凭常识往往难以作出准确判断。本案例跳脱了仅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比对审查并作为依据进行裁决的传统做法,注重对竞争实质性存在与否的证据搜集与结果论证,更有助于健康市场环境的保障。

      第二,准确认知竞业限制的概念。竞业限制是指对原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于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生产、自营或为他人生产、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及业务,不得在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公司法》则规定了公司高管的竞业禁止法定义务,对于高管以外的普通劳动者在职期间是否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有需要,要依法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第三,了解法院的审理思路:(1)审查有无竞业限制约定及其合理性,包括有无竞业限制约定的审查,竞业限制适用人员的审查,竞业限制业务、地域、期限的审查,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审查;(2)审查劳动者有无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包括同业审查、竞业审查;(3)审查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审查、继续履行协议的审查、返还补偿金的审查、赔偿损失的审查;(4)审查竞业限制协议的终止与解除(本案未涉及)。

      第四,针对第三点,企业方需在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与履行中做好合规管理与风控管理:(1)对负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均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明确违约金;(2)在发现员工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时,应积极获得员工违约的证据,充分评估风险、诉讼价值、必要性等,进而采取相应的维权行动;(3)从举证责任角度,对于员工离职后竞业限制争议,法院通常会要求劳动者提供从原单位离职后的社保缴纳、个税缴纳记录等。而对于在职期间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证据的取得,除了通过工商查询劳动者私自设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证据外,其他诸如邮件、监控视频、电话录音、车辆的停放情况、特别是司法机关调取的资金往来等,均可以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第五,一旦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从事竞业行为会产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起竞业限制纠纷或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诉讼来主张权益。

客户登录

温馨提示:请输入账号和密码,如有问题请与本所客户担当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