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 关于美术作品合理使用认定的实践

2021. 4. 19

案例分析 | 关于美术作品合理使用认定的实践

      中国著作权法中为著作权人规定了一系列权利,但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也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比如在某些情况下,允许他人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作品,这就是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但实务中,有些企业往往会有错误的认识,即自己虽然使用了他人的作品,但只是为了说明或介绍,也没有因此直接获利,怎么会成为侵权行为呢?
      以下我们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看看美术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希望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

一、基本案情: 
  • 案例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为上美厂)诉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新影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上美厂在上世纪80年代中拍摄了《葫芦娃》、《黑猫警长》两部动画片,该两部动画片在拍摄完成后一经播放就引发广泛好评,并在其后多年中,在不同电视媒体中广泛播放。两片中的“葫芦娃”、“黑猫警长”也成为经典的动画人物形象。
  • 新影公司拍摄、制作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电影主要内容是介绍80后年轻人在毕业后,去农村自主创业的故事。在该影片的宣传活动中,新影公司制作并发布了含有上述“葫芦娃”、“黑猫警长”人物形象的海报。该海报突出部位是主角形象和姓名等信息,背景散布各种美术形象,如电视机、缝纫机等日常用品,铁皮青蛙、弹珠等玩具以及涉案的动画人物形象。动画人物在主角两侧,与前述日用品或玩具等其他美术形象大小相当,相比于主角形象较小。
  • 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终审判决中,法院认为,新影公司使用上美厂相关美术作品构成合理使用,驳回上美厂的上诉请求。

二、构成合理使用的两项关键
(一)相关使用是否足以构成转换性的使用
      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合理使用的认定应当限于特殊情况、且与作品的正常使用不相冲突、亦无不合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认定时要综合考虑引用作品的目的、引用作品在新作品中的比例、是否影响权利人正常使用、是否对权利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等等。
      在本案中,新影公司的电影《80后的独立宣言》是一部体现80后群体生长历程的电影,其海报中使用了上美厂的经典动画作品中的艺术形象(葫芦娃、黑猫警长等),实际上是因为这些形象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广泛播放的动画片中经典形象。这些动画片陪伴了上世纪80年代出生的群体的童年,成为这一年龄人群的年龄特征的体现,同样符合电影主角的年龄特征,即带有昭示、唤起80后人群集体回忆的特定价值和艺术功能。这一艺术功能已不同于原作品的艺术功能,不会因该使用而影响上美厂作为权利人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

(二)关于引用适度性的问题
      在前文案情介绍中也可见,涉案海报中,上美厂的动画人物形象相比于海报中的主角人物是较小的,且与其他作为背景的美术作品大小相当,可见该动画人物形象,也是作为海报背景使用。
      同时,对于人们而言,观看相关人物形象可唤起人们对相关动画片的联想,但并不会因此导致人们放弃去欣赏原作。甚而,人们看到这些形象,反而更可能引发观赏涉案动画片的意愿。因此,在海报中使用了这些形象,也不会起到替代原作品的效果。
而且,电影海报的使用实际上是短暂性的,随着电影下线,宣传活动停止,相关影响也会逐步消失。其对上美厂的影响(不论是正面还是负面),都是相当短暂的。
      正是基于这些因素,最终法院也认为,在海报中使用相关形象,并没有超出适度引用的范畴。这也成为最终法院判决构成合理使用的重要因素。

三、相关启示
      从本经典案例的案情及法院裁判可见,在相关业务活动中一旦需要使用他人作品,除了是否直接牟利等因素外,还要从上述两个关键点去考虑。
      按笔者的理解,可归纳为:
      其一,要判断是使用他人作品的原意(原有内容、情节),还是基于新的意义去使用。越能说明具有不同于原作品的价值、意义,越容易构成合理使用。
      其二,要判断是否构成突出使用,即在使用原作品的新作品中,原作品到底会不会被认为是主要构成部分。使用的范围越小,越少,越不突出,使用的时间越短,越容易构成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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