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或仲裁?商事合同争议如何解决?(下篇)

2024. 4. 7

诉讼或仲裁?商事合同争议如何解决?(下篇)

Q:诉讼或仲裁?商事合同争议如何解决?

      A:前文《诉讼或仲裁?商事合同争议如何解决(上篇)》对优先选择仲裁作为商事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形进行了说明分析,作为实践中另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相比于仲裁更为我们所了解熟知,相较于仲裁的保密性、灵活性,诉讼也有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优势,基于商事合同争议以及诉讼程序的特性,结合我们的法律业务实践经验,我们梳理、总结了以下几大类应当优先约定以诉讼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形。

      优先选择约定诉讼的情形

1. 约定的权利义务涉及第三方主体的合同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并未明地对仲裁程序中追加第三人作出认可,然而,司法实践中却有相关案例表明法院对仲裁程序中追加第三人持否定态度,以江苏省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民特2号裁决为例,法院认为: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仲裁庭只能裁决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能对仲裁协议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权利义务作出裁决,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仲裁庭追加其为第三人构成超裁。”回到仲裁机构的实践中,原则上在案外人没有和仲裁案件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案外人不得作为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即案外人或者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不会得到支持,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也无法主动追加第三人,在当前的实践中,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仅在案外人和仲裁案件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使其加入具有法律依据。中国现已经有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将追加第三人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同一仲裁协议的案外人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加入审理的,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可见,对于在仲裁程序中第三人是否能够加入并受到法律认可的问题,由于不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规定,第三人参与仲裁在目前的仲裁实践中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相较而言,民事诉讼程序中第三人的加入,可以通过第三人申请加入、由法院基于其法定的管辖权依职权追加第三人的方式实现,而仲裁庭的仲裁权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在第三人没有明确加入仲裁的意思表示下,仲裁庭无权强制其加入;如果在仲裁规则没有规定仲裁庭可以追加第三人的情况下,可能会构成超裁,进而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
      因此对于一些涉及第三人权利义务的合同类型,选择约定由法院管辖则更有利于第三人的加入,促使争议的合理解决,例如:保理合同;涉及发包方、实际施工方、实际经营方的交易;交易相对方存在刺破公司面纱、突破法人人格独立可能性等合同。

2. 当事人具有倾向于避免一裁终局风险的偏好
      由于仲裁一裁终局的性质,当事人无权对不服的裁决进行上诉或再审,也不得就同一争议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只有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确实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关于仲裁裁决所撤销的情形,经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核实,才可以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通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这就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唯一的救济渠道就是向法院申请对仲裁裁决的撤销,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法院在审查时大多仅审查仲裁程序问题,而不涉及实体内容部分的审查,因此,如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当事人如在仲裁裁决形成的前提下欲救济自己的权利,则容易陷入被动的境地。
      相较而言,法院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的,可以选择通过向法院提起上诉的方式启动二审程序,若认为二审结果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外,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内也会主动进行再审。上诉、再审法院将对实体内容进行审查,而不仅是程序性的审查,进而能够较大程度地保证结构的公正合理。因此我们也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结合当事人自身偏好——倾向于快速的、一裁终局的仲裁程序,还是偏向于能够有较为完整的纠偏救济机制的诉讼程序来加以判断和选择。
 
3. 涉及财产标的价值较低的争议
      整体而言,涉及争议标的价值较小的案件采用诉讼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相较于仲裁其所需的诉讼费用会较低,从节约争议解决成本的实用主义角度考虑,我们会更加建议在这类情况下约定诉讼管辖。
      但如所涉及标的的价值较高,我们则建议应当具体情况具体讨论。不可避免地,在涉及大额诉讼的情况下,诉讼费也将随之提高,且如果后续还有上诉、再审程序都将随之产生费用,而对于仲裁费用,不同的仲裁机构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则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以评估所需的费用。
      对于商事合同究竟应当选择仲裁还是诉讼作为争议解决的方式,从本质上看两种渠道各有其优势和短板,我们的建议应当结合己方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以及合同性质进行考虑,进一步地,还应当权衡交易中最为核心的利益和最大的风险点(即:最不可放弃的底线和能够承受的最大损失),选择综合条件最为合宜的方案,必要时也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协助以进行全面的考量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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