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钦差”又临,应对环境执法检查的“正确姿势”你了解么?

2019. 7. 25

“环保钦差”又临,应对环境执法检查的“正确姿势”你了解么?

近期,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即将启动。

新一轮的环保大检查和各类专项执法已经“箭在弦上”了。

对于环境执法和现场检查,很多企业在前几年积累了经验,也存有不少疑惑。

  • “环境执法,现场检查时要注意点什么?”
  • “如果不小心,出现了轻微的环保违法的行为,能不能争取获得减轻处罚的机会”
  • “有的情况下,虽然违反了规定,但是事情很小,请求执法机关“不予行政处罚”有没有“依据”呢?”

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对执法机关的环保处罚决定划出“规矩”。

我们从企业关心的以上问题出发,从争取减轻或免除可能的处罚角度,按照《意见》规定,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企业应对现场检查和采取事后补救措施的“正确姿势”。


.《意见》要求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今后可以形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器”,按照裁量规则,将违法行为情况输入“计算器”打分换算,就能得出处罚幅度。

裁量规则主要考虑的违法行为因素有: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

  • 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 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 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 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 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显然,按照《意见》规定,企业在现场检查和事后改正的态度和措施,对于处罚裁量时,能否减轻,乃至于免除处罚有着直接作用。


现场检查时,要特别注意不能出现拒绝检查、弄虚作假的情况。其中:

  • 迟滞检查人员进厂10分钟以上就构成拒绝检查,加重裁量的情况了。
  • 阻碍或者隐匿部分资料,拒绝提供资料也属于拒绝检查。
  • 提供虚假信息、伪造现场或证据的情况,可认定为弄虚作假。

按照从轻微到严重的次序,《意见》规定各种拒绝检查、弄虚作假情形的裁量等级见下表:

裁量因素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拒绝检查情形

迟滞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

1

迟滞超过半小时

2

阻碍或隐匿部分资料

3

围堵、留滞执法人员或拒绝提供资料

4

暴力抗法

5

弄虚作假情形

提供非关键性假信息

1

提供假信息

3

伪造现场或证据

5


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开展改正或补救,确实有助于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受他人胁迫有环境违法行为的;
  • 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意见》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
  • 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又如“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数量小于0.01吨,且未污染外环境的”)且当日完成整改的;
  • 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需要提醒的是,在改正态度上,立即改正是直接有助于减轻处罚的。

在补救措施方面,措施积极,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也是有助于减轻处罚。

但如果故意拖延甚至拒不改正,或者措施迟缓,环境影响进一步恶化或扩大,那么会“雪上加霜”的。

改正态度和补救措施的裁量等级见下表

修正因素类别

裁量因子

裁量等级

改正态度

立即改正

-2

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0

故意拖延

1

拒不改正

2

补救措施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

-2

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

-1

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

0

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持续恶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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