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按小时计算劳动者薪酬不影响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

2022. 3. 22

用人单位未按小时计算劳动者薪酬不影响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

日期:2021-05-06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重庆法院共受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9530件,审结29462件,结收比为99.77%。虽然案件数量较2019年有所下降,但是审理难度增加。

      一方面,2020年初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对劳动关系稳定性带来冲击,用人单位通过规避法律、利用规章制度滥用管理权,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纠纷凸显。另一方面,用工模式从固定单一向灵活多样转变,“共享用工”“平台用工”纠纷不断增加,如何准确认定新型用工的劳动关系也成为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重点和难点。

      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需要更好地贯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并重理念,既鼓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渡难关,又注意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有效统一裁判尺度,突出价值引领,强化法治宣传,引导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切实统筹做好“六稳”“六保”工作,重庆高院筛选出十个在年度内具有典型性、新颖性的劳动争议案例,予以发布。

      以下为案例九、张某与某技术咨询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根本区别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不同,用人单位未按小时计算劳动者薪酬不影响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10日,张某与某技术咨询公司签订《临时工聘用合同书》,约定张某在该公司从事炊事员工作,负责制作10人左右的工作日午餐,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1个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订聘用合同,但张某继续在该公司负责制作工作日午餐。2018年1月30日,某技术咨询公司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张某在某技术咨询公司工作人员就餐完毕后即可下班,该公司按月向张某发放工资。张某经仲裁后提起诉讼,请求某技术咨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裁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的根本区别在于工作时间不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本案中,张某的工作是在每个工作日中午为某技术咨询公司的工作人员准备一顿10人量的午餐,工作人员就餐完毕后,张某即可下班。张某每日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法律特征,应当认定张某与某技术咨询公司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的规定,张某要求某技术咨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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