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擅自使用法定代表人签章是否构成侵权

2021. 7. 21

公司擅自使用法定代表人签章是否构成侵权

Q: 企业在行使法人权利、作出法人行为时,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使用其签章,是否构成对其姓名权的侵犯?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现实生活中对姓名权的侵权有多种具体表现形式:
1、干涉他人对姓名的决定、变更;
2、姓名混淆造成声誉贬损或者人格贬损,例如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3、损害与姓名密切相关的某种身份利益;
4、损害姓名权人通过姓名使用许可而获得的某种商业利益,例如未经姓名权人许可将其姓名作为商标的行为。

然而法定代表人签章属于公司财产,是为了履行职务而刻制,对法定代表人签章的使用并非代表法定代表人本人。故公司擅自使用法定代表人签章的行为,不侵犯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权。如果公司擅自使用法定代表人签章并造成法定代表人权益受到实质性损害时,法定代表人可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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