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市监局发布《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
2021. 5. 21
上海高院、市监局发布《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

4月3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发布了《关于企业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并承诺相应责任的实施意见》,上海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进行诉讼文书的送达均适用《实施意见》的规定。《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规定了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填报方式和默认送达的地址。企业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填报确认企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企业在线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依法以其注册登记的住所(含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其默认的送达地址,同时可以提供一个备用送达地址,企业填报的电子邮箱信息作为其电子送达地址。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未在线填报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视为以默示方式确认其注册登记的住所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实施意见》还规定了视为送达的制度。法院向企业在线填报确认或以默示方式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发送文书未获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业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视为送达。企业因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更新、拒绝签收等导致无法及时有效接收文书的,将由企业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实施意见》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送达难的问题。同时也提醒企业要按照要求及时地对送达地址进行填报和更新,以免因此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