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总局公布《公司注册资本信息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6. 10. 28
市监总局公布《公司注册资本信息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6年10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公司注册资本信息公示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至2026年11月15日。
征求意见稿共十五条,该规定适用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注册资本相关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针对存量公司设过渡期: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期限超5年的,应于2027年6月30日前调整至5年内并公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于同日全额缴纳股款并公示。公司公示实缴信息时应填报佐证材料,可自主决定是否社会公示。监管部门将实施抽查检查;未调整出资期限、未按期公示或不如实公示的,适用责令改正、特别标注、罚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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