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异常发票,应当如何应对?

2026. 10. 28

取得异常发票,应当如何应对?

Q:取得异常发票,应当如何应对?

      情形之一,取得的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

      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的规定,主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善意取得。如果被认定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对于购货方可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需要注意的是,发票仍然是不能用来抵扣进项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除非是重新取得合规凭证)。

      除此之外,还可以考虑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实践中,有的上游企业在被认定为虚开之后,由于种种原因不积极行使救济权利,进而影响到受票企业。受票企业不是税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实践中曾经一度有观点认为其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但是2026年3月,最高院发布服务新时代东北全面振兴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的案例8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给受票方企业的权利救济提供了新的可能:

      某市税务局作出280号税务处理决定,认定某东公司向河北某物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某东公司未对280号税务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河北某物流公司不服,于2023年11月向某市税务局申请复议,某市税务局以该公司与280号税务处理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河北某物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并判令某市税务局依法受理。大连市西岗区法院驳回了物流公司的请求。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上游税务机关一旦认定出票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直接导致受票企业取得的发票无法作为合法抵扣凭证。即使受票企业存在真实交易,下游税务机关通常也仅能认定其“善意取得”,而仍要求企业补缴税费,故虚开认定对受票企业已产生直接、实际的影响,受票企业与该处理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  

      情形之二,开票方走逃失联等原因导致凭证异常。

      这也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情形。主要是销售方开具发票之后,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走逃失联,没有缴纳增值税、逃离税务部门的监管,进而导致凭证被列为异常。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交的资料包括购销合同、银行对账单、送货单/验收单、业务沟通记录以及其他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果交易的真实性能够证明,那么理论上该等发票是可以抵扣的。当然,根据纳税人等级的不同,实践中的处理流程会存在细微的差别,此处不再详细论述了。

      另外,除了上述讨论的增值税之外,企业还应当留意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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