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吗?
2026. 10. 22
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吗?

Q: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吗?
A: 长期护理保险属于中国社会保险体系中的独立险种,公司依法负有参保义务。但具体参保事宜以公司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一、 长期护理保险的主要内容
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被称为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之外的“第六险”。它是一项专门为失能人员提供护理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当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长期照护时,长护险可以为其支付相应的护理服务费用,帮助家庭减轻照料压力和经济负担。
长护险制度目前仍处在起步阶段,重点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国家对失能程度认定制定了统一标准,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个等级。只有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达到重度失能等级(3级及以上)的,方可享受长护险待遇。随着国家统一部署,保障对象范围将逐步扩大。
二、 用人单位依法负有参保义务,但各地执行情况不同
2026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随后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共同缴纳。缴费的总体费率控制在0.3%左右,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各为0.15%左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但同时允许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用人单位费率。
由于全国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正从试点探索向全面建制推进的阶段,目前长期护理保险执行仍以地方性政策为准,存在执行差异。即,真正决定用人单位“现在是否需要缴费、费率和缴费方式”的,是所在地现行政策。建议公司关注所在地医保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确认适用的缴费费率和缴费方式,避免因统一操作而忽略地方差异导致的合规风险。
三、 上海的情况
2016年,上海成为国家首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地区之一。目前适用的文件是《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办规〔2025〕19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5年12月27日印发,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按照规定:参加上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第一类人员),应参加上海长期护理保险;参加上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60周岁及以上人员(第二类人员),应参加上海长期护理保险。但是,单位和个人通常不需要另行办理单独的“长护险参保手续”,其登记、缴费与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征缴制度衔接。
上海现行办法采取医保基金调剂资金的方式筹集长护险资金:第一类人员,按用人单位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的0.5%,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季调剂;第二类人员,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季调剂;原则上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的额外缴费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