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修正)》

2026. 9. 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修正)》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修正)》。

      新解释围绕著作权权属、侵权、合同、证据、管辖、赔偿等问题作出细化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受理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纠纷的范围。

      解释规定,著作权主管部门已处理的侵权行为,当事人仍可提起民事诉讼。对于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查封扣押地等,也明确可作为管辖连接点。

      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登记证书、授权合同以及公证购买侵权复制品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均可作为证据。解释还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根据书面授权以自己名义起诉。

      赔偿方面,权利人损失可按发行减少量或侵权复制品销售量计算;难以确定的,法院可综合作品类型、侵权人过错、侵权后果等因素确定赔偿,并可将合理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纳入赔偿范围。侵害著作权诉讼时效为三年。

原文链接: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09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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