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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第四次修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6. 9. 2
江苏:第四次修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2026年8月11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布《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条例规定,工业固废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应通过信息平台如实记录信息;委托利用、处置或运输的,应核实受托方资格、能力并在合同明确污染防治等事项。工业和建筑固废转移实行电子联单,跨省贮存、处置须许可,跨省利用须提前报送信息。危险废物实行分级分类、全过程二维码和电子联单管理;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防治费用列入造价,施工单位备案处理方案并公示去向。违法接收不合规省外固废可处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
原文链接:
https://www.jsrd.gov.cn/qwfb/sjfg/202608/t20260811_13508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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