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与冠状病毒(II):对国际合同的影响
不可抗力与冠状病毒(II):对国际合同的影响

里格律师事务所和意大利Studio Tosato律师事务所正在合作为公司提供,当适用CISG这样的国际条约或适用中国、意大利和西班牙这样的国内法时,如何应对国际合同中不可抗力事项的解决方案。在前一篇文章中,我们研究了新型冠状病毒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以及可能采取的措施(见第1篇不可抗力与冠状病毒(I))。
建议公司应审视其合同条款,以确定新型冠状病毒的影响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如何影响国际合同?在中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的法律下有什么解决方案?我们的律师关注这一情况,并在本文中提供一些建议。
国际贸易中的不可抗力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第79条,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未能履行义务,可免于损害赔偿责任:首先,该合同的不履行是由于其无法控制的障碍;其次,不能合理地期望在订立合同时考虑到这一障碍,或避免或克服这一障碍或其后果。
CISG将在以下情况下自动适用(除非合同双方已经明确排除CISG的适用):合同双方均位于已签署CISG的国家,或合同双方选择的管辖法律领域适用CISG为其管辖法律。
由于疫情爆发发生在中国,中国法律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有可能被适用,这是因为国际贸易合同也是中国合同法的适用对象,如果国际贸易合同的当事人选择了中国法律,那么他们将按照中国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需要关注的与CISG第79条基本相似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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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UPICC)第7.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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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合同法原则 (PECL)第8:80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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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版国际商会不可抗力示范条款”
不可抗力与困难
不可抗力和困难是“约定必须遵守”这一基本规则的例外。但是,困难是基于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到的事件,这些事件使受影响的一方履行合同承受过于沉重的负担或使其履行合同的价值降低。在困难的情况下,合同的履行不是不可能的,而仅仅是被受阻。
许多法律体系承认困难理论,其中包括德国、荷兰、意大利、希腊、葡萄牙、奥地利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国家。英国法律似乎拒绝受任何对不构成不可能的环境变化进行救济的概念。然而,在合同受挫的情况下(这意味着合同由于环境的变化而变得毫无用处),英国法律也将此作为一般规则的例外。
UPICC和PECL明确规定了发生环境变化时的规则。CISG没有关于困难问题的特别规定。然而,目前来说,法院和仲裁的裁决以及学术著作或多或少地一致接受了第79条确实覆盖了与困难有关的问题。
尽管中国合同法中没有“困难”这一概念,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也有类似的情势变更条款(第26条)。这一条款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时非常谨慎,根据情势变更而解除合同的情况并不常见。
中国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解决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和第118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履行方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证明。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新闻发言人臧铁伟表示,当前中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臧铁伟的这番表示表明了中国政府对此次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理解。
然而,新型冠状病毒爆发事件是否构成个别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仍需结合相关事实予以确认。例如,如果中国政府为控制疫情而采取的防控措施导致工厂没有人员进行生产,则可被视为不可抗力。尽管如此,仅仅因为疫情爆发本身就声称不可抗力是不足以作为适用不可抗力的理由的。
因此,即使不可抗力的范围因目前的疫情而扩大也需要综合判断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时间和程度。
意大利和西班牙法律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解决办法
虽然当合同条款明确完整时,准据法的作用将大大被降低,但准据法在解释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或更普遍的不可抗力理论时仍可能发挥重要作用。
不可抗力理论起源于大陆法系。它适用于合同的不履行,无论合同是否包含不可抗力条款。但是,各国法律在对于事件的性质、是否可被证实为充分极不可行以及救济的性质方面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
根据意大利和西班牙的法律,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可构成“不可抗力”。
意大利法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债务人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他证明不履行或延迟履行是因不可归责于他的原因而不可能履行义务所致”。不可抗力没有被明确提及,其核心概念是“不可能”和“不可归责的原因”。
就此,意大利法律学者的标准理论是,“不可能”必须是绝对的,而不是相对的,并且“不可归责的原因”必须是受影响方无法控制的外部事件,不可预见且不可避免。
意大利法律还区分了不可能的履行和可能但负担沉重的履行。如果非自然和不可预见的事件使一方在连续或定期合同项下的履行过于繁重,则该方可以解除合同,除非另一方提出以公平方式修改合同(民法典第1467条)。
西班牙法
西班牙民法典对不可抗力事件有具体规定。第1105条规定:“除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和义务必须要求的情况外,对于无法预见或虽已预见但不可避免的事件,任何人都不应承担责任”。
这些条件相当严格,其要求合同履行是不可能的。西班牙民法典不考虑根据环境的变化来审查或取消合同。然而,西班牙最高法院通常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这在性质上与合同受挫或其目的受挫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