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行为的行政处罚实务情况
2026. 7. 8
受贿行为的行政处罚实务情况

Q: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已经可以对受贿人员进行行政处罚,那么是否已经有这样的实际案例,这类案例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点呢?
A:确实,关于商业贿赂的构成,2025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并没有实质性变动,但在追责对象范围上,根据该修订版法律第24条规定,收受贿赂的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伍佰万元以下罚款。初步查询可见,在去年年底以后,已有一些地方市监部门处罚的案例信息报道。
例如在广西,市监部门查处发现,A文化传播公司以B旅行社带领旅客在A公司经营商铺消费的金额的一定比例,通过员工个人账户分36次向B旅行社员工个人账户转账合计21.6656万元。最终对有受贿行为的B旅行社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1.56656万元、罚款21.6656万元的处罚。又例如在新疆,市监部门查知,当地一家医院接受三家不同的医疗设备公司捐赠6台医疗设备,同时授予该三家公司独家供应耗材的特权;相应市监部门对医院认定构成受贿行为,相应处以没收违法所得650933.40元,罚款15万元。
从目前可见的相关实际处罚案例,可以看到:
1)对受贿一方而言,一般以所收受贿赂财物的金额认定为违法所得。
例如上述两个举例中,或者以查知的转账额,或者以相关贿赂设备价值作为违法所得。这一认定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规定的“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是能够匹配的。
2)虽然两个案件中受贿金额都不低,但实际罚款处罚并没有非常严厉。其中广西的案件中,罚款金额与单位受贿金额相同,新疆的案件中,则只给了医院15万元罚款。相较于修订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情节10万元~100万元,严重情节100万元~500万元罚款的处罚尺度,相当于按照一般情节处罚,且处罚尺度是相对较轻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今后其他案件也会同样相对较轻处分。尤其是按该两个案件所涉受贿金额,其实已经达到单位受贿可追究刑事责任的限度。因此不排除今后在其他地区发生类似案件时,不仅会发生更严重的罚款,甚至可能被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由于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2025年10月15日开始施行的,而在原法中,是没有关于受贿人可以被行政处罚规定的。因此,严格区分法律实施前后的行为,对于被查处经营者争取较轻处分或免于处分是有帮助的。
上文所提到的新疆案件中,设备捐赠行为发生在2024年以前,虽因没有看到完整案卷,不清楚执法部门处罚时有没有考虑这个时间点,但若严格来讲,还是有可能争取获得免于处罚的。当然,这也提醒,对于那些以往经营活动中有可能出现受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而言,随着修订后法律实施,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是非常重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