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公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6. 6. 26
生态环境部公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近日,生态环境部公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至2026年7月12日。
征求意见稿对照《生态环境法典》有关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规定,对登记主体与登记范围进行了调整,完善了活动报告、信息保护、信息传递、监督管理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之前法规允许向中国境内出口新化学物质的境外生产/贸易企业作为申请人,只是需要指定中国境内单位作为代理人。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只有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才可以作为登记申请人。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饲料添加剂、肥料等产品不再属于不适用物质,预计需要进行登记。同时,征求意见稿新增“用于科学研究和检验、检测、计量、监测等技术服务的化学物质”作为不适用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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