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总工会发布《工会女职工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2026. 4. 2

上海:总工会发布《工会女职工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近日,上海市总工会发布《工会女职工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联动多部门强化劳动法律监督,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提示函强调,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不得设置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的录用条件,不得变相提高对女性求职者的录用标准。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或调整至禁忌岗位;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从事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持续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定期开展女职工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培训。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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