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2026. 1. 16

海南:发布《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12月11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教育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公布《关于印发<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文件明确用人单位可自愿为实习生、见习人员、超龄从业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需持三方实习协议、见习协议或用人协议办理参保登记,并按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地方规定,工伤保险关系随协议期满或终止自动失效,多缴纳保险费予以退还。用人单位不得为依法应参保人员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项目及快递网点参保按相关规定执行。工伤待遇、伤残津贴、医疗费用及丧葬补助金等支付标准予以细化,明确协商解决未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文件要求优化经办流程、加强基金监督及工伤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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