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宣称其他公司涉嫌知识产权侵权
2025. 12. 2
能否宣称其他公司涉嫌知识产权侵权

Q:近期我公司发现,有若干家公司可能存在售卖假冒我公司品牌商品的行为,为了向经销商以及消费者提醒,我公司拟议在官网公布一份公函,其中将列举涉嫌假冒行为的公司名称,这样做是否妥当,是否会有风险呢?
A:为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呼吁社会公众了解可能存在的假冒侵权行为,本身是有正当性的。但如果要在此类文件中公示具体的涉嫌侵权人信息,一定要非常谨慎。
这是因为,一旦此类信息公开,即意味着权利人指控相关人员或单位存在侵权的可能性,这是对相关主体的一种负面信息和评价。中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企业的商誉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进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若缺乏较为可信的证据足以证明相关主体存在侵权行为的,比如看到网上某个店家售卖相关品牌商品,只是因为该店家并非品牌方授权的经销商,在判定相关商品本身是否为假货前,就宣称其涉嫌侵权,那么就可能构成前述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中国法律也允许被控侵权方通过提出不侵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同时要求指控侵权一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们建议:
- 需确认涉嫌侵权行为的主体身份,比如说网上店铺购买到了假货,那么就要结合店铺在相关电商平台的身份信息、店铺发货时的发货人信息、发票的开具人信息等综合确认真正的涉嫌侵权主体身份,避免误述误认。
- 需要掌握确凿的侵权行为的证据,比如已经实际购买到假货,且购买假货过程的证据已经留存,或者行政举报后,行政机关已经查获到了假货(切记相关证据一定要看到原件,而不要仅仅拿到一些复印件的所谓证据就贸然发布公开信息)。
- 具体措辞上,要更为精确。比如只是掌握了侵权的证据,但尚无生效裁判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相关主体为侵权人的,不要直接使用“侵权”的表述。
另外,若在发布信息前,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先行投诉,待行政机关确认了相关主体行为性质后,再行公开发布,风险会大大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