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中止发放退休员工的企业年金吗?
2025. 11. 6
企业可以中止发放退休员工的企业年金吗?

Q:企业可以中止发放退休员工的企业年金吗?此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吗?
A: 不可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是员工的私人财产,用人单位无权擅自扣减。此争议一般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关于企业年金的性质,是企业与员工自愿建立起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三章规定,其是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建立。其个人账户内的资金(包括企业缴费并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依法归属于员工个人,是其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在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情形时,可以从本人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里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无权就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主张“扣留”或“冻结”其部分权益。企业同样不能因与员工之间存在其他争议,就随意中止或干预年金支付进程,否则构成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此外,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有资产或者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因此若企业擅自将企业年金基金挪作他用的话,企业也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的规定,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并且因企业年金的权利来源,是年金计划而非劳动合同,因此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当事人可直接依据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2025)苏12民终560号判决就明确了,作为委托人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要求受托机构停发员工吴某的企业年金,侵害了吴某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剩余的企业年金发放计划。
就此,我们提醒用人单位在管理企业年金过程中应当注意:
1. 依法发放企业年金,避免“设限”或“扣押”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属于员工私人财产,不得因内部纠纷或其他经济往来进行变相冻结。一旦员工符合领取条件,企业年金账户中的资金应按合同依法、及时足额发放。
2. 委托关系明确,不可推卸主体责任
即便企业年金的实际发放由受托机构执行,企业作为委托人、缴费主体仍需承担发放义务。
3. 企业如遇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当期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也需经与员工一方协商后方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员工应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在不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补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