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新出台的“护理假”只适用于上海户籍的老年人吗?
2025. 10. 21
上海最新出台的“护理假”只适用于上海户籍的老年人吗?

Q:上海最新出台的“护理假”只适用于上海户籍的老年人吗?有何适用条件?
A: 新修改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新增第二十四条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赡养人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五个工作日的陪护假。赡养人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所生的独生子女(1979年至2015年所出生的子女)的,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的陪护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此次“老年人”并未限定户籍。
该条例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并未对老年人户籍进行限定。由此可见,“老年人”的适用范围不仅限上海户籍。其中强调的是对老年人的“照料护理”,前提适用条件是“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因此员工申请条件主要取决于父母是否住院,而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对此,部分省市,如河北、重庆,另有补充要求需“二级以上护理”;湖北、宁夏等地则将“失能或生活不能自理”也纳入适用范围。
需注意,按照条例规定,“陪护假”申请人是老年人的“赡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和《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十八条,赡养人主要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据此,赡养人主要指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特定情况下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能适用。而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法律上并无直接的法定赡养义务,而是“协助赡养人”。因此,员工配偶(作为儿媳/女婿)不能以自己名义为公婆/岳父母申请陪护假。但山东等地的政策则在特殊情况中覆盖了养子女、继子女,以及规定,在子女死亡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子女的配偶也可享受此假期。
另外,关于假期天数,上海的规定为独生子女每年7个工作日,非独生子女每年5个工作日。全国不少地方独生子女假期天数在10至20天之间(如河南、西安、天津等地为20天);非独生子女假期天数也定为7至10天。无论是独生子女还是非独生子女,上海的休假天数相较于多数省份更为谨慎。
为应对新规,建议用人单位及时修订《员工手册》新增“陪护假”专门章节,也可以另行发布制度或细则,明确申请条件(父母患病住院、独生子女认定标准等)、申请材料(可证明父母亲子关系的材料、住院单等)、申请流程、天数及薪酬待遇标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