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单位混同用工,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2025. 8. 20

关联单位混同用工,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Q:关联单位混同用工,劳动关系如何确定?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2025年9月1日实施)第三条规定:“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即关联单位混同用工,对于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应按照劳动合同认定劳动关系;对于关联单位均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根据用工管理行为,并结合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主体。而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责任承担主体,劳动者可以请求多个单位共同承担责任,但多个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后,无需共同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发布会(2025年8月1日)上还发布了六个典型案例,案例二与本条规定相关。在该案中,审理法院认为,某数字公司、某科技公司属关联企业,经营业务存在重合,梁某同时担任两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王某难以确定实际用人单位。王某虽通过某科技公司名义应聘入职,但是其工作场所张贴有“某数字公司”名牌、工作沟通使用的通讯软件冠以“某数字公司”名称,王某的工作内容包含某数字公司经营业务,其有理由相信是为某数字公司提供劳动。审理法院判决支持王某要求确认与某数字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欠发工资等诉讼请求。

      我们建议:为避免被认定为混同用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应注意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保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用工管理的主体与劳动合同签订主体保持一致。确有需要劳动者同时处理多个单位之间事务或工作的,多个单位之间可以通过对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用工管理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获得劳动者同意。
客户登录

温馨提示:请输入账号和密码,如有问题请与本所客户担当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