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不予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25. 8. 4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不予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7月2日,上海市政府网站公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该办法将于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不予和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原则上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且已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揭发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提供查处市场监管领域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关键线索或者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可减轻处罚。
原文链接:
https://www.shanghai.gov.cn/nw12344/20250702/10f76e26fe794f24a8709a56c2e688b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