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吗?
2025. 7. 29
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吗?

Q: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吗?
A:《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故商业秘密包括客户信息,但客户信息并不必然属于商业秘密。只有符合法律认定标准的“客户信息”才能成为商业秘密,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属于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的认定,法答网(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精选答问(第二批)中给出了权威且详细的回复:“客户信息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即基础信息;另外一部分是交易习惯、意向、价格承受能力等信息,即深度信息。但该分类并不必然影响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判断客户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标准,在于其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后略)”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3-09-2-176-013)中,对一般商业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规则做了具象化的解释。案中,被告谭某离职后多次将其在A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A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及交易意向等商业信息披露给新入职的B公司(同为被告)不当利用,且二被告均有获利。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谭某与B公司侵害了A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对案涉的客户信息作出如下定性分析:
1. A公司拥有的客户信息除了包含客户的姓名、电话等基础信息外,还有包括交易意向和需求。其中交易意向和需求包括代办工商注册登记、代办工商营业执照、代为记账、报税,以及询价、报价、成交价等具有即时性、私密性且能带来现实利益的商业信息,应当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2. 二被告将A公司的客户信息进行交换、买卖,并从中牟利分成的行为,表明案涉商业信息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另外,被告谭某在劳动合同中承诺保守原告商业秘密,A公司对此种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
综上,谭某所掌握的A公司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谭某和B公司利用前述客户信息牟利,应对A公司经济损失作出惩罚性超额赔偿。
实务中,客户信息相关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多发于在员工离职后,例如员工离职后带走客户信息从事同类业务,导致企业大量客户的流失。此时企业往往以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为由,起诉离职员工等相关民事主体侵害商业秘密,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此类纠纷虽然高发,但如前述,只有同时满足“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三大要件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