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 7. 23

海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6月27日,中国人大网公布《海商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7月26日。此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增加关于船员权益保障的规定。增加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

      2. 恢复关于航次租船合同适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相关规则的规定。一审稿删去了现行海商法有关当事人之间就权利义务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可以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当事人的内容。本次保留现行海商法中的相关规定。

      3. 删去关于内河货物运输和船舶参照适用的规定。删去了一审稿中,从事内河运输的20总吨以上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法相关规定;内河货物运输参照适用本法关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的相关内容。

      4. 删去关于相互保险参照适用的规定。一审稿规定,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或者船舶承租人等作为会员自愿组成互助组织,按照章程收取会费,对会员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损失、产生的责任或者支付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法海上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将“互助组织”改为“互保组织”,并删去参照适用海上保险合同有关规定的内容。

      此外,二审稿的修改还有:完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保险和财务保证制度;修改完善托运人的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将“运输单证”修改为“提单”;将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拖航合同纠纷请求权的时效期间由二年修改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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