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事项
2025. 7. 16
海关总署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事项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明确出口货物发货人未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海关有证据表明出口货物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应当向出口货物发货人提出质疑,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自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收到出口货物发货人提交的材料后,海关依法进行判定或提出组织鉴别,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依法处置,并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组织鉴别结果告知书》,分别按照下述3种情况处理。鉴别或质疑期间,海关对相关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一)判定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通知企业办理后续手续。
(二)判定需要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件的,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并按规定处置。
(三)无法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法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鉴别申请,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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