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原产地?

2025. 6. 8

如何判断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原产地?

Q:如何判断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原产地?

      A: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的以下规定,来判断货物原产地:

      第三条 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下简称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对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简称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一)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第五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中,“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按照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确定其原产地。
      (一)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原产于非成员国或者地区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
      (二)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
      (三)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是指赋予加工后所得货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四)其他标准,是指除上述标准之外,成员国或者地区一致同意采用的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其他标准。

      第六条 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某一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同一优惠贸易协定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

      因此对于向中国出口的货物,进口商需要根据希望适用的相应优惠贸易协定,来进一步结合该等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确定其原产地。举例来说,如果希望适用中国-东盟自贸区协定的,需要根据该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来确定,如果希望适用RCEP的,就应当选择RCEP的原产地规则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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