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

2025. 5. 20

市场监管总局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

      4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2025》”),并在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2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共七章42条,在体例上进行了优化,分总则、商业秘密界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法律责任和附则。重点修改内容如下:

      (一)商业秘密相关概念。主要包括:一是对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概念进行界定。二是对商业秘密最重要的三个构成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予以界定和细化。

      (二)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在原规定基础上创设性地增加了“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内容。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是对以盗窃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情形予以细化。二是对“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等概念予以界定。三是对“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予以界定。四是对通过教唆、引诱、帮助等方式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形予以细化。五是对第三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予以明确。六是对“反向工程”等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予以明确。

      (四)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查处。一是明确了侵权行为发生地、权利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进行查处。二是对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侵权行为的主体范围予以界定。三是对权利人在举报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明确。四是明确了商业秘密案件引入鉴定或专家意见的情形。五是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认定和采信规则。六是对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证据进行保全的情形进行规定。七是对案件中止、行刑衔接、行政调解等程序性内容进行规定。八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作出规定。

      (五)法律责任。增加了对“情节严重”认定、违法所得及造成权利人损失的计算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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