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对等关税”政策,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2025. 4. 15

特朗普“对等关税”政策,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Q:美国特朗普政府实行的“对等关税”政策,是否构成中国法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

      A:近日,美国特朗普政府宣布对所有国家征收10%的“基准关税”,还将对部分国家征收个性化的更高“对等关税”。其中,中国商品被加征关税不断提高,截止本文撰写之时已达 125% 。这一关税政策调整,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可能会给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带来巨大的压力。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否主张“对等关税”政策构成“不可抗力”,从而要求不承担责任?

      中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主要是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以及疫情、罢工、动乱、战争等突发事件。

      不可抗力其本质在于事件的突发性与不可抗拒性,会使合同履行陷入客观上的不可能。而关税增加多因国家基于政治、经济等因素进行政策调整,并非毫无预兆(例如特朗普在之前总统任期内的政策、以及此次总统竞选期间的言行),当事人通过关注国际形势等是有可能预见的,且其通常只是增加合同履行成本,并非使合同完全无法履行,不符合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核心要义,故一般难以认定为不可抗力。

      因此,我们倾向认为此次美国特朗普政府近日实行的“对等关税”政策,不构成中国法上的“不可抗力”。

      但是,这有可能可以适用“情势变更”规则。

      中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的适用核心为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此变化需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无法预见,并非源于当事人自身过错或常规商业风险,且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显失公平。若关税增加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确实无法预见,又非因双方原因导致,且大幅增加的关税严重破坏合同订立时的预期利益平衡,使继续履行对一方造成极大经济负担,那么就可能符合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但最终判定仍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秉持公平原则,综合案件具体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多方面因素审慎确定。

      另外,该问题的对应处理还需考虑合同自身的约定,包括法律适用(例如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管辖地(例如在海外进行仲裁)等相关内容。建议企业优先依据合同条款与相对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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