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车用作通勤车辆时的注意点 | 段和段·日系企业法律服务中心Q&A

2025. 4. 8

企业租车用作通勤车辆时的注意点 | 段和段·日系企业法律服务中心Q&A

Q:我公司因员工上下班通勤以及工作时间内外出等目的,需要租赁客车作为班车和公务用车,出租方还表示可以提供司机,这种方式可行吗?是否有什么风险?

      A:您所述的租赁车辆,且同时出租方随车还配备司机的,其实已经不是一般的车辆租赁关系,而应归属于客运服务。其中涉及多人定点定线运输的班车业务,应属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所述的包车客运;工作时间内外出通行用的公务用车,应属于《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所指的出租车经营活动。即均属于客运服务,而非单纯的车辆租赁。

      这种情况下,关键在于提供租车一方是否有相应的客运服务经营许可,所配备的车辆是否办理的营运性客运车辆的登记备案手续。如果没有相关许可等必备政府手续的,往往会给贵方带来以下风险:

      其一,出租方作为非运营车辆去投保所购买的保险,一旦出险后,发现出租方实际从事客运服务的,有可能以不符合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为由拒赔,影响公司乘车人员的人身损害的赔偿。

      其二,因为使用了无必要资质的租车公司,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安全生产责任定责时,贵公司很有可能被认定是有责任的一方,继而对贵公司进行罚款处罚,对贵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也可能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这一部分,在班车业务中风险尤为明显)。

Q:既然配备司机风险这么大,那我公司自行安排司机驾驶的话,还有什么风险呢?

      A:如果贵公司自行安排司机进行驾驶,那么出租方就是一个简单的车辆出租行为,不需要办理客运相关许可。目前来看,行政手续上,只有小微型客车对外租赁有一个去当地主管办理办理备案的要求,但不会因此明显增加承租人一方的法律风险。

      当然,贵公司还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风险:

      其一,因为是单纯的车辆租赁关系,贵公司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按照《民法典》规定,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责任在车辆一方的,贵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贵公司适当提高购买的保险配额也是必要的。

      其二,贵公司作为实际使用人,需要关注驾驶员是否有驾驶相关车辆的资质(驾驶证),同时也要做好车辆使用期间的日常保养和车况管理,发车前要进行必要的检查,避免安全生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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