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是否可以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约定奖励和报酬?

2025. 3. 31

单位是否可以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约定奖励和报酬?

Q:单位是否可以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约定奖励和报酬?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正)》第十五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修订)》第九十二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单位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国对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施行“约定优先原则”,单位可以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还可以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约定或制度规定的标准可以比法定最低标准高,也可以比法定最低标准低。如果是采用制度规定的形式,制度制定时还需要履行与员工讨论、协商,并完成制度公示等民主程序,确保制定的制度合法合规有效。需要提示的是,如单位实际给予员工的职务发明奖励和报酬极低,缺乏合理性,发生争议时,法院可能认为单位的标准过低,而予以上调。

      如果单位未与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则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法定标准,向发明人支付奖励和报酬。具体标准如下: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500元。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 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 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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