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修订之下存量公司之实缴资本应对措施
2024. 1. 19
新《公司法》修订之下存量公司之实缴资本应对措施

Q: 现有存量公司需要如何应对新《公司法》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年内缴足要求?
2023年12月29日,新修订的《中为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其中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条规定的表述将公司区分为三类:(1)2024年7月1日后注册的有限公司全部实行五年期限认缴制;(2)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3)新法实施之前已成立的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存量公司。
对于新法实施之前已成立的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存量公司,新《公司法》用“应当逐步调整”的表述。可见,新规采取了“逐步过渡”的调整方法,为存量公司整改出资期限提供了宽限期,此将对这类型的存量公司设置较为充裕的过渡期。但是即便存在着“过渡期”,本质上存量公司在未来仍需将股东的出资期限调整至新《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对于度过过渡期的实际操作指南,有待相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加以明晰细化,但结合我们对目前法律法规的分析和实践经验的综合理解,我们认为从大方向上,将呈现以下的主要处理思路:
由于存量公司情形复杂,根据新《公司法》的出资期限要求,现有的存量公司需要根据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势,因此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两类情况:(1)股东具有实缴能力的公司逐步完成实缴;(2)股东缺少实缴能力的公司可能需要对公司进行减资或注销。对于2024年6月30日之前出资期限届满的公司而言,不需要再调整出资期限,只需要按期足额缴纳认缴资本即可,对此本文则不再赘述。对于前述两类公司,我们建议应作如下应对:
(一)股东有实缴能力的存量公司
1. 修改公司章程,将股东出资期限调整为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若后续国务院实施办法另有规定,则调整至5年届满之后的更长期限内);
2. 股东在新的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内完成实缴出资;
3. 同时,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股东实缴信息。
(二)股东缺少实缴能力的存量公司
在此前的“完全认缴制度”下,不少公司存在盲目认缴、天价认缴、出资期限过长等现象,其中注册资本极高但缺乏实缴能力的公司数量更是占比极大,针对该类公司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可以考虑对公司进行减资或注销。
1.减资
短期内实缴出资对股东产生的财务压力相对较大,对于部分股东暂时无法完成实缴的,存量公司可以考虑通过法定减资程序减少认缴出资。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完善认缴登记制度营造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其中明确:“下一步,在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有关方面还要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分析经营主体可能存在的问题困难,有针对性地出台政策措施,简化优化减资、文书等办理手续,引导存量公司修改章程合理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稳妥审慎推进相关工作”。
此处的调整“出资数额”表述,我们理解的是,存量公司可以依照《公司法》进行“减资”程序。因修订后《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才生效,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仍可按现行《公司法》下的减资程序,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减资,使自身认缴出资与经济能力相当。有限责任公司减资的主要程序为:
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股东会通过公司减资的决议->股东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减资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根据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2.注销
即存量公司刚刚成立短期内没有开展业务的需求,或者存量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这类公司可以考虑注销,待未来有实际商业需求后,该股东再考虑重新注册成立一家公司。
通常情况下,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退出市场的基本流程为:决议解散、清算分配和注销登记,即公司正式终止前,须依法宣告解散、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公司财产、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待公司清算结束后,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随着新《公司法》的审议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也发布了《企业注销指引(2023 年修订)》,该指引中增加了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注销的内容,强化了对不同经营主体办理注销的精准指引和个性化指导。
对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企业(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提出针对性的简易注销程序,简化注销流程,办理流程大致如下供参考:
(1)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
(2)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示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
(3)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涉及社会保险费情况。
新《公司法》规定的五年认缴期限制,股东出资期限缩短,股东不再享有较长的期限利益,在五年内缴足出资无疑使股东义务的履行更为迫切。基于此,存量公司应对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选择最优方式实现平稳过渡。可以期待是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文表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优化注销以及减资的手续和流程”,后续现有的存量公司在应对五年出资期限的问题上,很有可能会有一些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出台对其进行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