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2024. 1. 5
福建:印发《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12月25日,福建省食安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经充分调研并结合本省实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19条。其中,对福建省食安委成员单位考核的有关内容,与原《办法》基本保持一致;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考核的有关事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考核内容。分为基础工作、年度重点工作、即时性工作、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食品安全状况评价以及加减分项等。其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价为新增考核内容,加分项增加了获得上级激励或肯定推广情形,减分项增加了在国家考核中被扣分的情形。
2.考核程序。包括日常考核、年中督促、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价、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自查、年终评审、综合评议、结果通报等程序。其中,日常考核和年中督促属于新增内容。
3.结果评价。考核等次由原来的三档,调整为A、B、C、D四档。得分≥85分、排在前四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排在第五名及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得分<85分的为C级。存在降级情形的最低降至C级,存在否决项的为D级。
4.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各设区市党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考核结果为A级、较上年排名进步较大或食品安全工作某一领域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D级或连续三年排名最后一名的,将约谈有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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