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2024. 1. 8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指引》规定,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可以按照实施指引要求,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进行粤港澳大湾区内内地和香港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个人信息除外。《指引》明确了合同义务责任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备案、监督管理等方面要求,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或接收方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属地通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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