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

2023. 12. 14

东北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区域税务执法协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大连市税务局对2022年联合制定发布的《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年11月30日发布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的修改,一是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在东北范围内统一处罚标准;二是根据上位法的变化及时修正依据;三是适当参照其他地区的标准,合理参考国内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地区标准,对“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裁量基准作了适当调整。《裁量基准》对于用语也进行了统一和明确,如,其中除特别注明外,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所称“发票金额”“虚开金额”“非法代开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裁量基准》所称“一年”是指违法行为发生的当年,《裁量基准》所称“五年”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当年及前4个纳税年度等。

      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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