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新规发布

2023. 11. 27

上海:工伤新规发布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于2013年正式实施,距今已经十年之久。近日,上海市人社局发布了《关于执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其配套的政策问答。此次《意见针对《实施办法》中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实践中,很多企业的注册地和经营地往往会不一致。关于此种情形下的工伤认定,《意见》明确应当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而根据2016年人社部出台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原《实施办法》的规定,职业病属于工伤的一种。此次《意见》进一步明确:从业人员因病情变化被多次诊断、鉴定为同一职业病的,应以首次被诊断、鉴定之日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起算时点。

      劳动能力鉴定方面,根据《意见》的规定,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之前,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关于这一表述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性辞退之间的关系,在解释上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争议。我们倾向于认为,特定情形下的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雇权应当得到保护,不应该因劳动能力鉴定而予以排除。

      有的员工虽然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是因为个人原因未能够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此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一般会认为劳动关系存续。对于此种情况下的工伤保险待遇,《意见》明确:伤残五级至十级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本市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除此之外,《意见》还对停工留薪期的延长、抚恤金待遇、劳动关系转移等情况下的工伤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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