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是否可以?
2023. 11. 14
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是否可以?

Q: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的适用吗?
A:在实践中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们认为,此类约定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合同的种类、合同的目的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任意解除权,是指不以对方当事人违约为前提就可以提出单方解约的权利。例如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受托人等都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任意解除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考虑到行使任意解除权会给将来的交易带来不确定的风险,所以会事先在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合同中约定“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即排除任意解除权的行使。
以承揽合同为例,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最高院在《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使用(三)》中提出的观点:“合同法上的赋权性规范都应归入强制性规范,任意解除权规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不可以通过约定改变。其次,前文已述,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正当性是基于承揽合同的性质,而非是否有偿,除非特别法规定对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加以限制,否则不应认为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可以通过约定加以放弃。”
而委托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就相对较大。例如在(2020)豫1402民初5198号、(2019)豫1402民初3300号等案例中,法院认为“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如在签订协议时约定限制或者排除对任意解除权的适用,则应当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约定,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协议,而不能随意撤销委托或解除协议,否则有悖诚信。”,对排除任意解除权的观点予以了认可。(2022)沪0117民初6846号案件中法院则提出,“法定解除权为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排除适用。该处的“无权解约”应为限制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对排除任意解除权的约定进行了否定。
除了前面列举的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之外,常见的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关系还包括不定期租赁、货物运输、保险等。排除任意解除权的做法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还是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例如合同的性质等)谨慎作出选择,或者通过一些其它较为灵活的方式来降低因任意解除造成的不确定性风险(例如损害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