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的买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卖方可以直接将货物取回吗?
2023. 9. 7
货物的买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卖方可以直接将货物取回吗?

Q:货物的买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卖方可以直接将货物取回吗?
A:卖方可以通过约定所有权保留的方式来实现这一目的。
货物属于动产,因此一般情况下货物的交付就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此种情况下,卖方对于买方而言享有的是一种债权。如果买方违反约定(例如不按期支付货款),则卖方可以要求买方继续履行、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够直接取回已经交付的货物。但是,如果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之初约定了所有权保留的话,则卖方就可以对货物行使取回权。
根据《民法典》第641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另外根据《民法典》第642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如果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或者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的条件,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不当处分的,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保护出卖人以及第三人的利益,《民法典》同时还规定了所有权保留的“登记对抗”条款。即未经登记的所有权保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我们建议企业作为出卖方选择保留所有权的方式时,也同步进行登记。
另外从实践操作层面来讲,满足取回的条件时,卖方可以先和买方进行协商。如果买方拒不退回货物的情况下,则卖方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来实现对货物的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