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发布仲裁协议无效案件

2023. 8. 11

北京四中院发布仲裁协议无效案件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会经常以约定的方式确定争议解决方式。但是在实务中,很多关于仲裁的约定条款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近日,北京四中院发布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告,其中就主要提及了仲裁协议无效的问题。
 
      《报告》显示,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纠纷是该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部分经营者未以足够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电子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导致消费者因合同产生纠纷后只能申请仲裁,限制了消费者解决纠纷的途径。
 
      此种情况下,仲裁协议会被认为不成立。因此对于企业来说,格式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属于重要内容,在设置相关条款时,应当以较为明显、“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醒消费者,以防相关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一般应当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一致。除非双方明确约定一方可以单方面对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变更,否则“合同变更条款权”一般不适用于“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如果企业拟在合同中约定自身单方变更合同条款的权利,应当注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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