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令有什么区别?
2023. 6. 28
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令有什么区别?

日常生活中,当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我们常会听到:“申请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和“申请限制高消费令”的措施。实践中由于这两种措施会产生相似的效果,所以往往容易被混淆,因此本文将对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进行介绍。
1.法律依据不同
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称《民事诉讼法》)为基础,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该项措施的具体实践加以明确,其中规定了该项措施相关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纠正机制等具体内容。
同样以《民事诉讼法》作为法律基础,限制高消费令则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从该项措施的适用条件、限制内容、适用程序等方面,为限制高消费令的落地执行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2.限制内容不同
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该措施的侧重点在于通过对多种社会层面的行为作出限制,达到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的效果。实践中则体现于在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的限制,使失信被执行人陷入“一朝失信、处处受限”的境况。
限制高消费令则侧重于对被执行人消费领域的行为的限制,其本质上限制的是“超过基本需求的非必要挥霍行为”,主要表现为对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的限制。
3.适用对象不同
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此措施主要针对对象是“有能力偿还却故意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执行人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限制高消费令针对的则是“有偿还意愿却无法偿还”的被执行人,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通过限制其高消费,即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以达到从客观上敦促该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给付义务的效果。当被执行人是单位时,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将有可能被作为限制高消费的对象。
4.执行期限不同
在被执行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下:该措施的有效期限因其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在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情形下,实践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期限多为两年;在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情形下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对于限制高消费令的期限,原则上,只要被执行人未能完全地履行债务,限制高消费令的效力将没有期限。只有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之一时,限制高消费令才可解除:
(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
(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
(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
(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