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网信办关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的通知
2023. 6. 8
上海市网信办关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的通知

昨天,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的通知》,通知表示根据《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符合第四条情形的,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现将上海市网信办咨询方式及备案摘要通知如下:
一、咨询方式
咨询范围为所在地为上海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联系电话为64743030-2711(来电请明确告知主体信息),咨询时间为即日起,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适用主体
所在地为上海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一)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二)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
(四)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材料准备
应按照《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备案材料要求进行材料准备,包括: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
(四)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五)承诺书
(六)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
(七)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四、备案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送达书面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的方式,向上海市网信办备案。
个人信息处理者先将完整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wxbsjcj@shxc.gov.cn(仅供接收材料使用)。
电子版材料查验通过后线下提交书面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电子版应当提供与纸质材料一致的PDF扫描件,可使用光盘或者其他存储介质。
线下材料送达方式:现场报送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路315号
收件人:网络安全处
电话:64743030-2711(请注明“XX单位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材料”)。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在往期文章中我们已作出分析)均已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对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备案流程及手续尚不清楚的建议咨询上海网信办或者主动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
一、咨询方式
咨询范围为所在地为上海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联系电话为64743030-2711(来电请明确告知主体信息),咨询时间为即日起,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二、适用主体
所在地为上海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同时符合下列情形:
(一)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二)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的;
(三)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
(四)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材料准备
应按照《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备案材料要求进行材料准备,包括: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件
(四)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五)承诺书
(六)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
(七)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四、备案方式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送达书面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的方式,向上海市网信办备案。
个人信息处理者先将完整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wxbsjcj@shxc.gov.cn(仅供接收材料使用)。
电子版材料查验通过后线下提交书面材料并附带材料电子版,电子版应当提供与纸质材料一致的PDF扫描件,可使用光盘或者其他存储介质。
线下材料送达方式:现场报送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路315号
收件人:网络安全处
电话:64743030-2711(请注明“XX单位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材料”)。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在往期文章中我们已作出分析)均已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对于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备案流程及手续尚不清楚的建议咨询上海网信办或者主动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