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股权收购及合并事项需要经营者集中申报?

2023. 5. 29

什么样的股权收购及合并事项需要经营者集中申报?

Q:什么样的股权收购及合并事项需要经营者集中申报?

      A: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无论是买入还是售出股权,可能涉及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可能会涉及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这就带来一个疑问:是否所有的经营者合并、股权转让均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

      首先需明确的是,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目的是避免企业通过间接控制或转让股权,达到使某一主体持有过高的市场控制力,并由于其市场集中产生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消费者、其他有关经营者、国民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即构成垄断行为)。因此,如企业内部重组这样的事项,即使涉及的企业资本金很大,也不涉及经营者集中(但仅是部分持股控制的情形除外)。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经营者达到如下条件实施合并、股权转让行为的,应当进行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但,该经营者申报的标准并非固定而一成不变的,即使是一方企业不符合标准(如营业额不满4亿元),也并不代表不会被主动提起经营者申报审查;本身还是要取决于相关行为对市场的影响程度。《反垄断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市场监管总局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并书面通知经营者。2023年新发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8条规定对该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即,集中尚未实施的,经营者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集中已经实施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一百二十日内申报,并采取暂停实施集中等必要措施减少集中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企业如涉及到相关股权合并事项的,建议还是事先与律师联系,减少相关经营者集中风险。否则,一旦在集中过程中或集中过程后出现经营者申报要求,轻则影响股权转让计划,拖慢整个项目进度,重则构成股权转让、合并失败,不仅要承担商业风险,还要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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