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雇员工需要注意什么?

2023. 5. 8

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雇员工需要注意什么?

Q: 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雇员工需要注意什么?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观点是不够严谨的,可能会有法律风险。那么,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雇员工需要注意什么?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实践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合法有效的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因此,如果企业和员工约定的试用期超出法律限制期限,超出部分本身是无效的。即便是约定了有效的试用期,企业也应当注意在试用期限内解雇员工,尽量避免在期限末匆忙对员工进行考察,甚至超出期限后才决定解雇员工。

2、明确的录用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意即,只有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才可以解雇员工。而首先需要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关于录用条件的设定,法律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若用人单位未约定明确的录用条件,在与劳动者发生纠纷时,由于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权益,而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会处于劣势地位。因此,用人单位应尽明确录用条件,一般可以从岗位职责、工作能力、劳动纪律、岗位职责完成度、业绩目标完成度、入职相关个人信息或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等方面进行考虑。建议通过书面文件中明确设定合法合理、切实可行的试用期录用条件,避免带有歧视性或违法性的内容,并由员工签字确认。

3、考核和告知
      有了明确的录用条件,还需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需要通过试用期考核程序。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方式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单位可以采取定量及定性的考核标准对劳动者进行考察。定量考核,即通过出勤率、业绩目标等可以量化的内容来进行考核。定性考核,即通过沟通协调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岗位职责等非量化内容进行考核。在试用期内,做好明确的考核记录,做到考核评估结果透明、客观。并建议及时和员工沟通考核情况。

4、告知程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雇员工,也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照执行。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只规定员工试用期间辞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对于用人单位提前多久向劳动者告知解雇并没有做详细规定,一般认为可以随时提出。但不建议在临近试用期结束时突然告知解雇员工,以减小员工抵触情绪,进而可能产生劳动纠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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