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数字人法律合规前沿
2022. 11. 17
虚拟数字人法律合规前沿

由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华院计算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主办,上海金融科技产业联盟创新监管联合实验室作为支持单位的“链接共生 智绘未来”虚拟数字人沙龙,于 2022年 11 月 15 日在上海国际金融科技创新中心举办。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于佳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受邀,在大会上介绍了“虚拟数字人法律合规前沿”。

随着金融行业数字化转型不断深入,以虚拟数字人为代表的的新兴技术市场进入了高速成长期,并且在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引导下从小众赛道走向主流视野。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22年6月12日发布的《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中提出,发展人机交互技术,加快智能人机交互、虚拟数字人等核心技术攻关,开展XR(扩展现实)、脑机接口等更具沉浸式体验的终端技术研制,鼓励打造更加丰富多元内容场景新平台,培育虚拟演唱会、虚拟偶像、虚拟体育等数字娱乐消费新业态。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也在2022年8月26日发布的《关于推进本市元宇宙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22年8月26日)中提出了,促进虚拟数字人在多场景、多行业的标准化应用。

于律师向大家介绍了虚拟数字人的相关政策及法规的最新动向,并聚焦合规及风险管理的重点,进行了以下分析。
一、虚拟数字人本身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其原创者的著作权将受保护。
二、真人穿戴全身动捕及面捕设备来驱动虚拟数字人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例如虚拟偶像女团A-Soul是典型代表。其虚拟偶像背后的中之人与公司之间签订《艺人签约合同》。中之人对其实际表演是否享有表演权(这是一类著作邻接权)具体情况具体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中之人是现实世界中的人,因此,可能发生劳务、税务纠纷。
三、为了提升虚拟数字人的社会影响和经济价值,使用现实世界中的人(不限于在世者,也包括逝者,但多为名人)的名字、肖像、声音等身份属性要素开发虚拟数字人(例如,虚拟演员或演员的孪生数字人)的情况下,现实世界中的人的公开权(right of publicity)保护成为问题。公开权是与身份属性要素的商业化利用相关的权利,具有财产权的属性,不同于人格权。我国法律尚未明确定义公开权,但仍然可以参照《民法典》(2021年实施)中对姓名、肖像等的保护条款,及《商标法》(2019年修订)及《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订)中的相关规定提供保护。
四、《网络主播行为规范》(2022年实施)也适用于虚拟主播。在医疗、金融、法律、教育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的虚拟数字人需持有必要的资质。虚拟数字人的商演应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五、在广告中使用虚拟数字人时,应遵守《广告法》(2021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实施)等相关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我国法律禁止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代言。但上述禁止性规定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现实世界中的广告代言者的孪生数字人,尚不明确。
六、服务型虚拟数字人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往往不免要收集服务对象的个人信息,对此,应遵照《网络安全法》(2016年实施)、《数据安全法》(2021年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实施),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发布)中的要求,保护隐私权,保障个人信息和数据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