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应由用人单位或人社部门对非工作原因导致承担举证责任

2022. 2. 22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应由用人单位或人社部门对非工作原因导致承担举证责任

日期:2022-01-11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从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汲取奋进力量,全面深化行政监察监督,深化“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办理了一批质量高、效果好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在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总结提炼优秀案件办理经验,实现以评促建、以案释法,更好推进行政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接续“2020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首届年度案例评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行政检察厅)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共同组织了“2021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对所征集案例进行筛选、专家初评,评选出38件案例进入公众投票环节。
      以下为参选案例3:闫某诉河北省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裁判结果监督  抗诉  工伤认定  举证责任分配

案例简介
      2015年7月22日晚21时许,闫某在工作中遭到三名身份不明人员殴打,致左侧尺骨骨折,三名致害人逃离。闫某向河北省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闫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判令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一审、二审法院均予以支持。
      2018年4月19日,某市人社局根据生效判决,在重新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闫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闫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暴力伤害,用人单位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均无证据证明闫某系非工作原因受伤,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属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案涉决定书,并责令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闫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所受意外伤害系因履行工作职责所致,市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无不当,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闫某诉讼请求。闫某申请再审后被裁定驳回,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后提请河北省检察院抗诉。
      河北省检察院审查认为,某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本案争议焦点为闫某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以及《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闫某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已完成关于其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的初步证明责任。某市人社局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闫某所受暴力伤害系非工作原因导致,亦未对闫某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某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闫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应由某市人社局对闫某所受暴力伤害系非工作原因导致承担举证责任。在某市人社局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上述主张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终审法院对此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河北省检察院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行政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意义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系非工作原因导致,在行政诉讼中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人民检察院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监督法院严格依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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