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加强海关过境货物监管

2021. 11. 26

海关总署加强海关过境货物监管

      11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12月18日。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同中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国家,或属于同中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国家收、发货,或中国所参与、缔结有关国际公约、条例项下的过境货物,按有关协定准予过境。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过境货物,应当经国家商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进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过境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六个月内运输出境;在特殊情况下,经进境地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原文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452/302329/zjz/4007873/index.html
客户登录

温馨提示:请输入账号和密码,如有问题请与本所客户担当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