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2021. 10. 18

国家药监局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10月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儿童化妆品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根据《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原文链接: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110081712261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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