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布《关于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试点的实施办法》

2021. 10. 14

上海市发布《关于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试点的实施办法》

      近日,上海市高院发布《关于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试点的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对下列适宜调解的纠纷,探索实行调解程序前置:(一)家事纠纷;(二)相邻关系纠纷;(三)小额债务纠纷;(四)消费者权益纠纷;(五)交通事故纠纷;(六)劳动纠纷;(七)其他法律关系简单适宜调解的民商事案件。

      《实施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3月31日终止。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DSs9MtPcDXdPvk6luJQ6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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