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进行修改

2021. 4. 30

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进行修改

      上海市是国际金融中心,金融案件的审理对于国家金融战略的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2018年8月20日,中国首个金融专门法院在上海正式成立;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规定》。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审理了很多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充分体现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职能和地位。为了顺应新形势的发展、迎接新的挑战,最高人民法院对《规定》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定》于2021年4月22日起正式实施。

      修改后的《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扩大了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辖范围。(1)新增几种在上海市辖区内的,原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的案由;(2)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相关证券纠纷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3)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除了管辖范围的调整之外,新的《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与各级人民法院的关系。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新《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规定》第1条第1至3项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再审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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