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否有效

2021. 4. 8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戴某于2017年6月1日进入某公司处工作,合同约定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10月1日,2018年11月30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17年10月1日,戴某签订放弃社保申请及承诺书,就社会保险缴纳事项作出如下约定:戴某自愿要求某公司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某公司按每月社会保险补贴,与每月工资一块发放。2018年12月,戴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某公司为其补缴社保,某公司已为戴某补缴2017年6月至9月的公司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费,之后的社保费用因公司要求戴某返还补贴等原因尚未补缴。[案号: (2020)沪01民终6364号]
【处理结果】
      戴某签署的放弃社保申请及承诺书因违反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某公司应为戴某补缴相应的社保,戴某应返还某公司向其支付的社保补贴。

【案例评析】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是否有效?
      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协商约定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因此在劳动者反悔时,用人单位不能以该约定作为不参加社会保险的抗辩理由。换言之,即使该约定是劳动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劳动者事后仍可反悔,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将社会保险费用用作为补贴发放给员工,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吗?
      不可以。如上述第一点所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强制性义务,违反该强制性规定的,自始无效。本案中,戴某签订的放弃社保申请及承诺书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所以,是否缴纳社保,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者的意愿来约定,没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即属于违法行为。

三、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首先,当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将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缴纳罚款、承担滞纳金等。具体可见《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社会保险保基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仍需加以补缴。当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其医疗费等费用;被判定为伤残的,还需支付相应等级的伤残津贴;承担女职工生育、流产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及产假期间的津贴。
      除了行政责任外,根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规定,当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时,从而被列入“失信用人单位名单”的,该失信企业将可能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对该企业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和稽核的频次,再次发现有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惩戒措施。

      综上所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应充分了解自身的法律责任,依法足额及时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当遭遇劳动者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时,应及时做好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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